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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4 字体: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淮安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实行“办事依据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办事结果公示”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省出台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及责任追究、监督方式等;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执法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是否收费等;
  (四)实施行政收费的依据、收费的标准、执法主体、收费时间,行政相对人迟延交费应承担的责任;
  (五)办事地点、电话,监督部门与投诉、举报渠道;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布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信息。
  第四条 国家、省、省交通运输厅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自颁布后30日内进行公示。
  市、县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印发后15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单位决定颁发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出现修改、废止等情形时,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本单位公示工作的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
  第七条 除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窗、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进行公示;
    (二)制作公示手册、公示卡片进行公示;
    (三)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利用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具有查阅、复印或下载的权利。
  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查阅公示内容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确定责任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属于再犯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公示的;
  (二)公示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的通知》(淮交〔2000〕169号)同时废止。